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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协商解除员工索赔额外补偿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协商解除员工索赔额外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除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因公司业务调整,管理层多次口头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虽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并主张因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导致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离职前,张某某收集三位同事证言及工作记录证明协商过程,但公司仅同意支付基本补偿,未认可额外赔偿要求。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商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及额外一个月工资,公司认为已履行协商义务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对协商解除的合理性及额外补偿的计算标准存在分歧,公司否认存在未提前通知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公司承认存在协商解除事实但拒绝额外补偿。张某某提交证人证言及邮件记录证明公司未提前通知,公司质证称证据为单方面记录。仲裁员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证人证言采信度,认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但额外赔偿请求缺乏依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约3.5万元,驳回额外一个月工资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关于协商解除的经济补偿规定;《民事诉讼法》第71条关于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书面确认补偿标准,员工应留存完整证据链。小微企业因管理不规范易出现补偿争议,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解除条件。证人证言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闭环,否则难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