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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补偿不足员工仲裁获支持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补偿不足员工仲裁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案,普通员工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任职期间因公司业务调整,2024年5月管理层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主张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补偿,但仅支付约3.5万元。张某某认为补偿标准低于法定三倍基数,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提供同事李某某、王某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实际工资水平及工作年限。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补偿应按法定标准支付,要求补足差额;公司认为已达成一致协议,补偿金额合理。争议焦点在于协商解除的经济补偿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公司未能提供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张某某提交的两位证人证言证明其月均工资为8000元,公司未予反驳。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确认协商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因公司未留存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认定存在争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约5.25万元,扣除已支付的3.5万元,裁决公司补足差额1.75万元。公司需在15日内完成支付。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注意协商解除时的补偿计算标准,避免因未留存劳动合同导致举证困难。员工应主动收集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协商解除协议不应低于法定赔偿标准。证人证言可作为辅助证据,但核心数据仍需书面材料印证。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