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遭胁迫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遭胁迫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除经济补偿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工作期间因公司业绩下滑,管理层多次暗示其将被裁员。2024年5月,公司人事部门以'优化调整'为由要求张某某签署协商解除协议,承诺支付约3.5万元补偿。张某某称签署协议时被主管王某以'不签就直接辞退'相威胁,且协议中未明确补偿标准依据,最终被迫签字。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商解除存在胁迫,要求支付法定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补偿金额符合行业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3名同事作为证人,证明王某在签字时明确表示'不签就开除'。公司承认王某有相关言论,但质疑证人证言真实性。仲裁委要求补充录音证据,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6月与王某的通话录音,其中王某提及'若不签字将视为自动离职'等威胁性话语。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协商解除协议因胁迫情形无效,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5万元及额外赔偿金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确保程序合法,用人单位不得以威胁手段逼迫员工签字。员工应保留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证人证言与录音证据形成闭环,有效证明胁迫事实,建议企业建立规范的协商解除流程,避免违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