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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协商解除补偿不足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国企协商解除补偿不足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国企)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双方签订解除协议约定补偿金为约3.5万元。张某某认为该金额低于法定N+1标准,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支付N+1补偿;公司辩称已达成协议且补偿包含加班费,无需额外支付。双方对补偿计算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证人证言(同事李某某、主管王某某证明协商过程存在误导)及工资流水,公司出示解除协议。仲裁委重点审查协议签署时是否存在胁迫情形,要求公司补充社保缴纳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充分说明补偿计算依据,支持张某某要求补足经济补偿差额的请求,但驳回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主张。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及第85条关于协商解除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结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1条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应注意补偿标准合法性,企业需提供完整计算依据;员工应留存协商过程证据,对低于法定标准的补偿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