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遭公司欺诈张某某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遭公司欺诈张某某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期间多次因加班未获补偿与公司发生矛盾。2024年5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承诺支付N+1补偿及额外加班费。张某某因担心失业压力签署协议,但后续发现公司曾多次虚构裁员理由,实际为逼迫员工主动离职。张某某收集到同事证言及内部邮件记录,证明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隐瞒真实裁员意图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协议并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协商过程双方自愿,补偿方案符合行业标准,且已履行支付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3名同事证言证实公司存在反复使用'业务调整'话术诱导离职的行为,并出示邮件截图显示HR曾私下承诺'不裁员但调岗'。公司虽否认欺诈,但无法解释邮件内容与协议矛盾之处,最终认可协商解除协议存在瑕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但因协议已履行且无明确欺诈条款,驳回双倍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可请求撤销;《劳动合同法》第46条协商解除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员工应核实协商解除的真实意图,保留书面证据及证人证言。企业需确保解除程序合规,避免虚假陈述。仲裁机构对欺诈举证要求严格,需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支持额外赔偿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