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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协商解除补偿不足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协商解除补偿不足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国企劳动纠纷案,涉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2024年11月,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承诺支付约3.5万元补偿。张某某在签署协议前发现公司曾口头承诺更高金额,但协议中仅写明基本补偿标准。协商过程中,张某某多次要求补充说明,但公司未提供书面解释。离职后张某某以公司存在欺诈为由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欺诈导致补偿标准不实,要求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公司称补偿方案已明确告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无需额外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协商过程完整记录,但仅提交单方协议文本。张某某提交了三位同事的证人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公司存在口头承诺与书面协议不一致的情况。公司辩称证人证言缺乏证明力,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约4.2万元,比原协议金额增加7000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时应留存完整沟通记录,发现协议条款与协商内容不一致时及时主张权利。用人单位需确保补偿方案表述清晰,避免因表述歧义引发纠纷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