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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遭欺诈员工索要补偿被支持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遭欺诈员工索要补偿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经济补偿争议,案件涉及民法典欺诈条款运用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3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2024年5月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合同。负责人李某声称因业务调整需裁员,承诺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张某某在未充分了解公司真实情况的情况下同意解除。后张某某发现公司近半年存在频繁加班且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遂主张公司欺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隐瞒加班费拖欠事实,协商解除存在欺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已按约定支付补偿,且员工主动辞职,拒绝支付额外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张某某提交三位离职同事证言证明公司存在拖欠加班费行为,并提供部分银行流水佐证。公司提交了协商解除协议及工资支付记录,但无法说明加班费处理情况。仲裁员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与工资记录的关联性,要求公司解释频繁加班未支付的原因。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隐瞒重要事实的欺诈行为,裁决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时应核实公司真实经营状况,保留加班记录等证据。用人单位须如实告知重大事项,员工发现欺诈可依法主张权利。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