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无补偿员工凭证人证言胜诉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无补偿员工凭证人证言胜诉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协商解除经济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因公司业务调整,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约3.5万元经济补偿,但公司拒绝支付,仅以离职单为据。张某某提交了同事王某的证人证言及解除协商时的聊天记录,证明公司主动提出解除且未提及补偿事宜。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协商解除未支付法定经济补偿,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6条;公司则主张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无需支付补偿,并称协商解除属于双方自愿,未达成补偿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公司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王某出庭陈述解除协商过程。张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公司负责人李某曾提议协商解除但未说明补偿标准。仲裁庭重点审查了证据链完整性,确认协商解除的主动方及补偿缺失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协商解除经济补偿约3.5万元,认为公司未依法履行补偿告知义务,员工提交的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形成有效证据。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后,用人单位应依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补偿缺失的,应承担责任。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