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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协商解除合同后申请撤销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协商解除合同后申请撤销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协议后张某某反悔,主张撤销该协议,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5年,2024年某月公司因经营调整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承诺支付约3.5万元经济补偿。张某某在压力下签署协议但未实际离职,后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公司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拒绝配合。张某某提交同事李某某证言,称签署时公司未充分说明补偿计算方式且存在催促行为。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应撤销,公司认为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争议焦点在于协商解除协议是否符合撤销条件及证人证言证明力。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李某某证言及部分聊天记录截图,公司反驳称证人与员工有利害关系。仲裁委要求补充证据,但员工未能提供更多。最终依据证人证言认定协议存在瑕疵,支持员工撤销请求。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协商解除协议因重大误解可撤销,裁决公司重新协商解除事宜。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关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撤销,第48条协商解除条款,以及《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证言采信规则。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确保程序合法且条款明确,员工应对协议内容充分了解。证人证言可作为补充证据,但需结合其他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避免单方举证风险。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