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遭外资企业胁迫签解约协议获赔
案件标题:员工遭外资企业胁迫签解约协议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经济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9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要求其签订协商解除协议,约定支付约3.5万元补偿后终止劳动关系。张某某称签署时遭主管威胁要公开其个人隐私并强制签署,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撤销协议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议系在欺诈胁迫下签署,应属无效;公司则坚称已履行告知义务,协议系自愿签署,无需支付额外补偿。双方对协议效力及补偿金额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进行开庭审理。张某某提交同事李某某证言及部分邮件记录,证明主管在签署前存在言语威胁。公司反驳称证人与张某某有利害关系,邮件内容不完整。仲裁委对证人证言进行当庭核实,结合公司人事部门记录支持张某某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协商解除协议因胁迫签订无效,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无效。第46条: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以威胁、欺诈方式迫使劳动者签订解约协议。员工应留存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证人证言需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方能有效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