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协商解除员工索赔3.5万 证言成关键
案件标题:国企协商解除员工索赔3.5万 证言成关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任职期间因业绩考核问题,公司多次约谈并提出协商解除建议。张某某在未明确补偿方案情况下签署解除协议,后以协议存在欺诈为由申请仲裁。公司主张属员工自愿解除,无需额外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商解除存在胁迫且补偿标准不合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坚称解除协议系员工自主签署,无违法解除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3名同事证言证明协商过程存在压力,公司反驳称证人与员工有利害关系。员工另提供解除前沟通记录截图,公司承认谈话记录但主张属正常绩效沟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协商解除协议因缺乏明确补偿条款且存在证据瑕疵,确认解除无效,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及第4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协议条款不明确视为未协商一致,劳动者可主张权益。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明确补偿方案并留存完整证据。国企更应规范操作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劳动者应警惕协议签署时的沟通环境,必要时请求见证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