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补偿金争议:自愿性证言起关键作用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补偿金争议:自愿性证言起关键作用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经济补偿纠纷,张某某为普通员工,公司属民营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三年后因公司业务调整,2024年5月管理层口头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承诺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张某某虽表面同意但认为存在变相强迫,未签署书面协议。离职后张某某以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为由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商解除系公司胁迫所致,补偿金应按双倍标准支付;公司则认为解除程序合法,补偿方案属自愿协商结果,且已足额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交3名同事证言证明离职时存在未提前通知、威胁调岗等行为;公司反驳证人证言缺乏客观依据,并申请对张某某离职意愿进行笔迹鉴定。经审查,证人证言与聊天记录形成补充证据,仲裁委对协商解除的自愿性展开重点调查。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约2.8万元,驳回双倍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协商解除补偿规定及第26条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结合证据认定用人单位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
分析启示:证人证言需与书面证据形成链条方具证明力,企业应规范协商解除程序并留存书面记录,员工主张双倍赔偿须证明存在违法解除情形。注意仲裁时效自知道权利受损起一年内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