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后员工追讨补偿款获支持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后员工追讨补偿款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上市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经济补偿返还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公司支付约3.5万元经济补偿后办理离职手续。张某某按协议约定完成工作交接并签署文件,但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金额未予支付。张某某在离职后次年提出仲裁,主张公司应全额支付补偿款。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补偿款计算存在误差且公司未足额支付;企业抗辩称协议已明确约定支付金额,且员工未提出异议即签字确认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了协商解除协议原件、工资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实际工资构成与补偿方案不符。企业仅提供协议复印件及部分转账记录,无法说明未付款项原因。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协议金额计算依据及支付凭证完整性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需补足经济补偿差额并支付逾期利息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0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且不得克扣工资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时应明确补偿计算标准并保留完整证据链,企业需严格履行支付义务。若协议存在歧义,劳动者有权主张权利。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离职程序,避免因文件瑕疵引发二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