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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后补偿差额员工赢了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后补偿差额员工赢了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经济补偿返还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2024年9月,公司因经营困难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同意后签订解除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支付约3.5万元补偿,但未明确包含未缴社保费用。张某某离职后发现公司仅支付了约2.8万元,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返还差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补偿应包含未缴社保费用,要求返还约0.7万元;公司称已按协议全额支付,且社保问题属于员工个人责任,无需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社保缴纳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公司仅提供解除协议及转账凭证。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协议约定与法定补偿标准的差异,要求公司说明差额原因,但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支付金额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在15日内返还差额补偿约0.6万元,并赔偿未及时支付的利息损失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条及第八十五条,明确经济补偿计算标准及未及时支付的法律责任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时应明确补偿计算方式,注意法定补偿包含未缴社保费用。员工需保留完整证据链,用人单位应依法核算补偿金额,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额外赔偿风险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