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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协商解除补偿约定效力纠纷案

案件标题:国企协商解除补偿约定效力纠纷案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同意但要求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双方签署的《协商解除协议》仅约定支付约3.5万元补偿,未明确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张某某认为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公司则主张协议合法有效拒绝补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议未明确补偿标准属无效约定,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公司认为协议已约定补偿金额,且双方自愿签署,应视为合法有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员工提交协议原件及工资流水证明工作年限,公司提供内部审批记录证明解除程序合规。仲裁委要求补充协议签订时沟通记录,发现公司未完整告知补偿计算依据,且张某某签署时存在非自愿情形,认定协议关键条款存在重大瑕疵

仲裁结果:裁决确认《协商解除协议》中经济补偿条款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公司应按工作年限支付法定经济补偿约2.8万元,并赔偿因协议无效导致的额外损失3000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第47条;《民法典》第144条、第157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单方拟定协议时应确保条款清晰完整,员工签署前需核实补偿计算方式。协商解除需双方平等协商,不得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协议。争议发生后应优先收集协商过程证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风险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