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员工索要补偿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员工索要补偿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经济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因公司未支付年终奖金及加班费,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经多次沟通达成口头协议,公司同意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但公司未按规定签订书面解除协议,也未及时支付补偿金。张某某于2024年8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结工资。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商解除系自愿且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则称解除协议未签书面形式且补偿金额已协商确定。双方对解除的自愿性及补偿计算方式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公司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及工资单作为证据。公司虽承认存在协商,但主张员工因不满待遇主动离职,且补偿金已达成一致无需额外支付。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协商过程的证据真实性及自愿性认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双方协商解除行为有效,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及未结工资。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第4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劳动者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基数。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补偿标准,劳动者应保留沟通记录证明自愿性。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补偿金属违法,需承担相应责任。建议企业规范解除程序,员工注意证据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