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协议显失公平员工获赔差额部分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协议显失公平员工获赔差额部分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经济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8年,2024年3月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补偿金额为约3.5万元,但该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张某某认为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公司则主张已达成合意。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要求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议补偿条款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计算,公司坚称协议有效无需额外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员工提交协议原件、工资单及工时记录,公司出具协商会议纪要和公司制度文件。仲裁员重点审查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定计算方式,发现协议约定金额与张某某实际工作年限及工资水平严重不符,遂要求双方补充说明签订时的具体情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约5.2万元,协议中关于补偿的条款因显失公平被认定无效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七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显失公平条款的撤销规定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协议需保障双方真实意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法定要求。用人单位应提前明确计算方式,员工签署前应仔细核对条款合理性。本案中协议因金额过低被认定无效,但其他约定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