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协商解除未及时支付补偿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协商解除未及时支付补偿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表现良好。2024年5月,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后约定补偿金金额为约3.5万元。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支付补偿,直至2024年9月才支付部分款项。张某某于2024年10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主张公司未及时支付全款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全部补偿金且未支付逾期利息;公司辩称已履行协商解除程序,补偿金支付存在合理期限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员工提交了协商解除协议、工资发放记录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公司承认协议真实性,但称补偿金需分两次支付且已履行主要义务。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协议中未明确支付时间节点的问题,认定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剩余补偿金2.8万元及逾期利息1200元,合计约2.9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85条;《民法典》第584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明确支付时间节点,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协商记录,发现违约应及时主张权利。本案因协议不明确支付时限,导致企业承担逾期利息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