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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协议显失公平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协议显失公平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2024年11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离职协议》约定公司支付约3.5万元补偿费后,张某某不再主张其他权益。协议签订后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张某某认为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条款,补偿标准低于法定要求。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议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且未明确计算方式,公司则认为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应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协议、工资单及社保记录佐证,公司提供考勤记录证明工作年限。仲裁委重点审查协议中经济补偿计算条款,发现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标准核算,且协议签订时存在未告知竞业限制补偿的瑕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补偿协议部分条款因显失公平被撤销,裁决公司按法定标准补足经济补偿至约5.2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第26条;《民法典》第148条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时需确保条款符合法定标准,补偿方案应明确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员工应注意保留协商过程证据,对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条款应及时主张权利。企业应规范解除程序,避免因条款瑕疵引发纠纷。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