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后企业拒赔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后企业拒赔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公司支付约3.5万元经济补偿。但公司迟迟未履行支付义务,张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补偿。公司辩称张某某系主动辞职,双方协议无效。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议有效且公司应依约支付补偿;企业抗辩称解除协议系员工主动提出且未提前通知,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员工提交协议文本、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工作年限与工资标准。企业质疑协议签署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仲裁委确认协议效力,判定企业未履行约定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及第47条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规定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条款,企业需严格履行约定义务。员工需保存完整证据链,注意仲裁时效。若协议存在歧义,可通过补充证据或司法鉴定确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