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协商解除员工额外补偿请求获支持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协商解除员工额外补偿请求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2024年5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解除协议约定公司支付约3.5万元补偿,但协议未明确是否包含法定额外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支付法定补偿,要求额外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公司认为已按协议履行义务。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商解除补偿应包含法定经济补偿,要求额外支付2个月工资;公司认为协议已约定补偿金额,且为上市公司已履行法定程序,无需额外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公司承认未依法计算经济补偿金。员工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记录证明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公司仅提供解除协议和转账凭证。仲裁委重点审查协议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补偿情形,认定公司存在补偿计算瑕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除按协议支付约3.5万元补偿外,另需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差额约1.2万元及额外补偿1万元,合计总额约5.7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时应明确补偿标准,上市公司更需注意程序合规性。员工需保留工资单、工龄证明等关键证据,若公司未依法计算补偿,可主张差额部分。注意协商解除协议不得损害劳动者法定权益,否则仍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