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后员工追讨补偿被法院撤销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后员工追讨补偿被法院撤销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5年,2024年某月因业务调整,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解除协议后,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认为协议未明确补偿标准,遂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约3.5万元赔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商解除协议未约定补偿金额,公司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公司认为已通过协议结清所有义务,补偿请求无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委受理后组织调解,公司提交解除协议及离职结算单,员工举证社保缴费记录及工龄证明。仲裁委认为协议已明确解除条款,驳回补偿请求。员工不服并提起诉讼。
仲裁结果:一审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判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可撤销。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明确约定补偿标准,避免口头约定;员工应留存工资单、社保记录等证明工龄;企业单方解除协议若未依法支付补偿,员工有权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