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未补偿员工索赔被驳回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未补偿员工索赔被驳回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2024年3月,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署《协商解除协议》,约定公司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作为补偿,张某某离职后未再主张权益。2024年10月,张某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为由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且未依法支付补偿;公司称已通过协议结清所有费用,员工无权再主张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查发现,《协商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公司已按协议支付全部款项。张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欺诈或显失公平情形,且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补偿差额。
仲裁结果:仲裁委确认双方协商解除合法有效,驳回张某某要求撤销赔偿的请求
结果状态:败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第47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明确补偿标准,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企业应确保协议条款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单方面协议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