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胁迫协商离职获经济补偿
案件标题:员工被胁迫协商离职获经济补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经济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因公司业务调整,管理层要求其主动离职。HR王某以'不续签合同'为由施压,称若不同意将影响年终奖发放。张某某在多次沟通未果后,于2024年6月签署协商解除协议,约定领取约3.5万元补偿。后张某某发现公司未履行法定裁员程序,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撤销协议并追索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请求撤销并追索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补偿已全额支付且未违反法律规定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交了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以及同事证言,显示公司以影响奖金为要挟。公司仅提供协议文本及工资单。庭审中,公司承认业务调整属实,但否认存在胁迫。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过程及补偿金额合理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协商解除协议因胁迫情形部分无效,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2.5万元,同时确认经济补偿部分有效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第46条经济补偿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因胁迫订立合同的撤销规则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确保自愿性,用人单位应避免使用威胁手段。员工应保留沟通记录等证据,若存在胁迫可主张协议部分无效。企业规模越大,程序合规性要求越高,上市公司更应注重用工管理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