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协商解除补偿低员工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国企协商解除补偿低员工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案件涉及国企用工补偿标准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2024年5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承诺支付约3.5万元经济补偿。张某某认为补偿标准低于法定3倍赔偿要求,且公司未说明计算依据,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补偿金应按N+1计算并补足差额,公司辩称已按《劳动合同法》第46条协商一致支付补偿。双方对补偿计算基数及标准产生分歧,员工提交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公司存在欠缴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公司承认补偿方案制定瑕疵。员工出示近三年工资流水及社保缴费单,证明实际工资基数高于公司主张。公司虽提交解除协议但未附计算明细,仲裁委要求其补充证据。经质证,公司补偿方案存在未计算加班费及社保补偿差额问题。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经济补偿,裁决补足差额约1.2万元并加付50%经济补偿金。公司需在15日内执行完毕。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需按员工月工资3倍支付赔偿金,且补偿计算需包含加班费及社保差额部分
分析启示:国企用工应严格遵循法定补偿标准,协商解除需确保方案透明合规。员工应注意保留工资单、社保记录等核心证据,发现补偿不足时及时主张权利。本案警示用人单位不得借协商之名规避法定赔偿责任,劳动者亦应主动核查补偿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