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胁迫协商解除合同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员工被胁迫协商解除合同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5年,2024年8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负责人通过威胁调岗、降薪等方式迫使张某某同意签署离职协议,协议约定补偿金约3.5万元。张某某后来自觉签署协议,但发现补偿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商解除存在胁迫,要求支付法定经济补偿;公司抗辩称系双方自愿协商且已履行协议约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公司负责人威胁性聊天记录、邮件往来及同事证言,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公司仅出示协议文本,但无法说明胁迫证据。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了人事部门档案,确认协商解除程序存在瑕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协商解除协议因胁迫情形无效,裁决公司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约5.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48条、第88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6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协商解除需确保自愿性。员工应注意留存胁迫证据,如录音、邮件等,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协议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