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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补偿不足员工获赔差额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补偿不足员工获赔差额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小微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经济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因公司业务调整,2024年5月HR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承诺支付约3.5万元补偿。张某某认为该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公司未提供任何书面协议,且未提前30日通知。离职后,张某某向仲裁委申请要求按法定标准补足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补偿金应按工作年限折算月工资标准支付,公司则称已协商一致且补偿包含未结工资,双方对补偿计算基数及年限认定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协商记录及工资发放凭证,公司仅出示了离职通知单。员工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及社保记录证明工龄。庭审中公司承认未签订补偿协议,但辩称已支付全部应付金额。仲裁委采纳了员工提供的证据,认定公司单方解除行为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除支付原协商补偿外,需额外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约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折算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工资标准以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准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补偿标准,员工需保留工资单等证据核实补偿合法性。小微企业更应注意用工合规,避免因补偿计算错误引发争议。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构成违法解除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