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索赔经济补偿获支持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索赔经济补偿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且存在拖欠工资情形。2024年某月,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承诺支付约3.5万元经济补偿。张某某虽同意解除但主张补偿金额不足,后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未支付约定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商解除应支付法定经济补偿标准,公司认为已达成协议无需额外支付;双方对补偿计算基数及年限产生分歧,员工认为应包含未缴社保部分,公司仅认可工资基数。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协商记录、工资流水及社保缴纳凭证,证明公司存在欠薪及漏缴社保事实。公司出示了盖章协议,但无法说明补偿计算方式。仲裁委重点审查协议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认定公司需支付法定补偿标准。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除支付约定补偿外,还需补足社保欠缴部分并额外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的代通知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法定补偿标准。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时应明确补偿方案并书面确认,用人单位需注意法定补偿基数包含工资、奖金及社保差额;劳动者需留存协商过程证据,发现违法情形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