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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合同未付补偿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合同未付补偿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6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因公司业务调整,双方于2024年8月达成协商解除协议。协议中未明确经济补偿金额,公司单方拟定后要求张某某签字。张某某在离职时主张应按法律规定支付补偿,但公司仅同意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离职费用,双方协商未果。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协商解除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则主张协议已约定解除条件且未提及补偿,认为无需额外支付。双方对补偿标准及协议效力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公司承认协议存在歧义但拒绝修改。张某某提交了协商解除协议、工资流水及社保记录,公司仅提供内部审批文件。仲裁委重点审查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6条关于协商解除的法定要求,判定公司存在补偿标准约定不明问题。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约3.5万元,但因张某某未提前30日通知离职,扣除15天工资作为违约金后实际支付3.2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明确补偿标准,用人单位需确保协议条款符合法定条件。劳动者注意保留协商记录,履行通知义务避免违约风险,遇争议可依法主张权利。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