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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补偿不足员工追讨被支持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补偿不足员工追讨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三年期间与公司保持良好关系。2024年3月,公司因业务调整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承诺支付约3.5万元补偿。张某某考虑到自身求职困难,同意签订协议并办理离职手续。但离职后公司仅支付了基本补偿,未履行协议中约定的额外福利,张某某遂申请仲裁要求补足差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议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要求按工龄计算足额补偿;公司认为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已履行主要义务,无需额外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公司认可协议真实性但强调已按约定执行。经审查协商协议文本,发现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与劳动合同法第47条存在差异。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薪资结构证明,确认协议签署时张某某是否已知悉法定补偿标准。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按法定标准补足经济补偿差额约2.8万元,协议中关于额外福利的条款因未明确约定被认定为无效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第4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时应明确补偿计算方式,员工需核查协议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小微企业尤应注意用工合规,避免因过度依赖协议而忽视法定权益。仲裁机构会重点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显失公平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