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撤销协商解除协议追偿补偿被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撤销协商解除协议追偿补偿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小微企业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经济补偿争议,涉及撤销权主张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因业绩考核未达标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于2024年8月签署《协商解除协议》,约定公司支付约3.5万元补偿后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但张某某在协议签署后发现公司未足额支付补偿,并且协议中存在模糊条款,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撤销协议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公司未履行补偿义务,要求撤销解除协议并继续履行合同;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已履行主要义务,不应撤销。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协议文本、工资支付记录及与公司HR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未按协议支付全部补偿。某科技有限公司承认部分补偿未支付,但主张协议已生效且员工已签字确认。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认定协议存在履行瑕疵。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撤销《协商解除协议》,判令某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未足额补偿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约4.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民法典》第144条、第157条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应确保条款明确合法,员工需保留证据证明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企业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避免因履行瑕疵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