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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胁迫离职获经济补偿

案件标题:员工被胁迫离职获经济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中的欺诈胁迫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工作表现被某科技有限公司认定为不合格,公司要求其签署协商解除协议。张某某称公司以停薪留职、影响年终奖为威胁,迫使其接受协议。协议约定补偿金约3.5万元,但未说明计算依据。张某某离职后发现公司实际并无裁员计划,遂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协议并支付法定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胁迫导致协议无效,要求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坚称协议系员工主动签署,且已支付约定补偿,无需额外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员工签署协议时的监控记录及沟通证据,公司仅提交签收文件。员工提交了多次内部沟通记录截图及录音,证明公司威胁其接受协议。庭审中公司辩称威胁内容为内部讨论,但无法提供员工自愿签署的直接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利用职务关系施压行为,协议中补偿标准未按法定经济补偿金计算,裁决撤销协议并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约7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五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威胁手段迫使劳动者放弃法定权益,协商解除协议应符合公平原则。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避免利用职务权力实施胁迫行为,劳动者需保存沟通记录等证据。协商解除时双方应明确补偿标准及法律依据,防止后续纠纷。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