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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协商解除补偿不足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协商解除补偿不足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表现良好。2024年11月,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公司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补偿金。张某某认为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且未提前30日通知,应额外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补偿金额应参照N+1标准计算并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认为已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且已提前告知解除决定,无需额外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开展庭审,张某某提交工资流水、工龄证明及协议文本,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记录。仲裁委重点审查协议签署过程,发现公司未明确说明补偿计算依据且存在胁迫嫌疑,要求重新核算标准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4.8万元(按N+1标准核算),对赔偿金部分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时需确保补偿方案合法合规,用人单位应主动说明计算依据;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协商过程证据,对不合理条款可依法主张权利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