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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主张被迫遭驳回

案件标题:国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主张被迫遭驳回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国企劳动争议,核心为协商解除是否具备自愿性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公司效益下滑,企业人力资源部于2024年某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称系因部门领导施压才签订协议,而公司主张系双方平等协商结果。双方就经济补偿金额产生分歧,张某某要求约3.5万元补偿,公司仅愿支付法定标准的一半。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协商解除存在胁迫情形,要求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抗辩称解除程序合法,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补偿已符合约定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商记录,公司提供签署日期为2024年某月的解除协议书,员工则出示部门领导在签署前要求其'主动辞职'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会议纪要。经质证,公司承认曾提及经营困难,但否认存在强迫行为。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协商过程存在重大瑕疵,要求公司补充说明补偿计算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协商解除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及第35条协商解除的法定程序要求

分析启示:国企用工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协商解除时应确保意思表示真实;员工主张非自愿解除需提供充分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等;用人单位应规范解除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补偿纠纷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