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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自愿性存疑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自愿性存疑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且存在加班未支付加班费情况。2024年11月,公司人事以业务调整为由要求张某某签署协商解除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支付约3.5万元补偿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在未充分了解补偿标准的情况下签字,后以协议非自愿签订为由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单方提出解除且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协议签署存在胁迫情形;公司辩称已与员工达成一致解除协议,无需支付额外经济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协议文本及签署过程证据,员工出示了签字页复印件及部分聊天记录,显示人事负责人曾暗示'签了协议就不再追究其他问题'。公司承认协议真实性但主张员工主动提出离职,仲裁员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并调取企业考勤系统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确认协商解除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认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关于协商解除经济补偿的规定;第26条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条款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确保程序合法性与意思表示真实性,用人单位应明确告知补偿标准。劳动者签署协议前应核实法律后果,保留沟通记录。若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协议可依法撤销并主张法定补偿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