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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未签协议员工获经济补偿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未签协议员工获经济补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经济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5月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明确补偿标准。张某某在多次沟通中通过录音记录公司负责人承诺支付约3.5万元补偿,后公司仅支付了1万元便失联。张某某于2024年8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已达成口头协商协议无需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补充书面证据,但因其工作性质无法提供。张某某提交多段录音证据,公司承认录音真实性但主张协议无效。仲裁委依据录音中公司负责人明确承诺的补偿金额及未签订书面协议的事实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2.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签订书面协议,录音证据可作为补充证明但需注意取证合法性。用人单位应规范解除程序,劳动者需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完整证据链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