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凭证人证言追讨协商解除补偿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凭证人证言追讨协商解除补偿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经济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因公司业务调整需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口头约定补偿金额为约3.5万元,但公司仅支付了1.5万元后拒绝继续履行。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讨剩余补偿,提交了两位同事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协商过程及金额约定。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支付全额协商解除补偿金,认为证人证言能证明双方存在口头协议;公司则称仅支付过1.5万元,且未签订书面协议,主张补偿金额应按法定标准重新计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出示同事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明协商时约定的补偿金额。公司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已支付部分款项,但未能提供书面协议。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口头协议有效,按约定金额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剩余协商解除补偿金约2万元,合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第47条关于协商解除及经济补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口头约定需辅以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或聊天记录。员工应注意保留协商过程证据,企业应规范解除程序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