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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无协议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无协议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2024年5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张某某提交了三位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公司曾口头承诺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后公司未支付约定补偿,亦拖欠当月工资约3.5万元未发。张某某于2024年7月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公司辩称未签订协议导致补偿无效且工资已发放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出示证人证言及工作记录,公司质疑证人证词真实性。仲裁委调取考勤系统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结合证人证言认定协商解除事实,要求公司说明工资发放情况。公司未能提供完整工资支付凭证,最终同意调解支付补偿金。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及拖欠工资,驳回双倍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关于协商解除经济补偿的规定;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书面协议或充分证据证明协商事实,用人单位应规范解除流程。员工主张权利时注意保留工资支付凭证,证人证言需确保证明力。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应依法履行程序,避免承担补偿责任。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