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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协商解除未足额支付补偿员工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协商解除未足额支付补偿员工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国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表现良好。2024年5月,公司因业务调整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约3.5万元经济补偿。张某某同意解除,但公司仅支付了2万元,剩余部分以'已发放年终奖'为由拒绝补足。张某某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全部补偿差额。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按协商协议支付全部补偿,要求补足差额;公司抗辩称已履行协议且年终奖已包含补偿,认为无需额外支付。双方对补偿计算标准及协议履行情况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银行流水及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工作年限和应得补偿金额。公司辩称已按协议支付,但未能提供完整支付凭证。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支付凭证,其以'财务系统故障'为由未能按时提交,导致举证不利。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应支付补偿差额1.5万元,驳回其余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及第八十五条关于未足额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

分析启示:国企协商解除需严格遵循法定标准,员工应留存协议及工资支付凭证。企业单方面解释需提供证据支持,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经济补偿计算要依据实际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标准,避免口头协议模糊化。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