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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单方辞退高管未支付补偿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民营企业单方辞退高管未支付补偿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裁员补偿产生纠纷,案件涉及高管权益保护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任职期间参与公司重大决策。2024年某月,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日通知亦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赔偿,公司则称属经营调整范畴且未签订书面合同无需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及双倍赔偿,公司辩称属绩效考核结果且未签合同导致补偿标准不明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出示解除通知及绩效评估依据,公司仅提供会议记录截图。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流水、岗位职责文件及社保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及工作内容。公司虽主张未签书面合同,但未能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证据链存在重大缺陷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且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裁决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赔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赔偿倍数及第四十条解除合同法定情形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高管合同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未签书面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维权时应重点收集解除通知、工作证明及工资证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风险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