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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单方面裁员拒付补偿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民企单方面裁员拒付补偿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裁员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担任技术岗位。2024年5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任何裁员依据且未提前30天通知。张某某工作满三年,离职前月工资约1.2万元,公司仅按N倍标准支付补偿,未额外支付代通知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需支付N+1补偿(约3.5万元);公司称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且已支付N倍补偿,无需额外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裁员依据及协商解除证据,但公司仅提交了一份未签字的离职协议。员工出示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工作通知文件,证明公司单方面解除且未履行法定程序。公司未能证明已与员工达成协议,且未提供业务调整的合法文件,证据链存在重大缺陷。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未支持双倍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及赔偿金计算依据

分析启示:企业裁员应严格履行通知义务及程序,保留相关文件。员工需及时主张权利并留存解除通知、工资单等证据。协商解除需书面确认,避免单方主张风险。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