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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单方面裁员补偿不足员工获赔近4万元

案件标题:国企单方面裁员补偿不足员工获赔近4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5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2024年7月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且未提前30日通知。公司称已支付法定补偿但未足额计算加班费。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及银行流水等证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公司辩称补偿计算方式正确且已履行通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重点审查解除通知的合法性及补偿计算依据。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考勤记录证明加班时长,员工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最后工资支付时间为2024年6月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及未休年假工资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分析启示:国企裁员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员工需保留工作证明及工资单等关键证据。经济补偿计算标准与工作年限及离职前月工资直接相关,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