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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离职追讨年终奖 仲裁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离职追讨年终奖 仲裁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未按规定发放年终奖,申请经济补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市场专员。公司近三年均有发放年终奖,但2024年因业绩未达标未支付。2024年12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主张公司应按历史发放标准支付约3.5万元年终奖及补偿金。公司称年终奖属于福利非固定工资,且张某某离职时间早于发放周期,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年终奖是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公司应依惯例发放;公司主张年终奖发放无明确制度规定,且员工提前离职不符合发放条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工资单及银行流水证明年终奖发放记录。公司辩称奖金发放存在临时调整可能,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告知员工变更政策。庭审中公司承认近三年存在年终奖发放行为,但称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金额,且员工离职导致无法核算。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应参照历史发放标准支付张某某年终奖补偿金约3.5万元,但因员工离职时未提前主张,酌情扣除部分金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变更需协商一致,年终奖作为工资组成部分应纳入经济补偿范围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明确的年终奖发放制度,员工需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本案中公司虽有发放惯例但缺乏书面规定,导致补偿金额需酌情调整,建议企业完善薪酬制度,员工注意时效与证据收集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