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高管被辞年终奖能否追回
案件标题:外资高管被辞年终奖能否追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公司虽有年终奖发放惯例,但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标准。2024年6月公司以业绩未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主张应获约3.5万元年终奖补偿,公司则以未签发奖金通知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应予发放,公司主张奖金发放需符合绩效考核标准且已提前通知奖金发放规则。双方对考核标准是否已实际执行、是否适用张某某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年终奖制度文件及张某某的考核记录,公司仅提交了内部考核制度文本但未保存张某某个人考核档案。张某某出示了近三年工资单显示年终奖发放记录,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无有效证据反驳发放标准。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充分证明年终奖发放条件的合理性,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年终奖补偿约3.5万元及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未明确约定的年终奖应结合惯例和实际情况认定。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完善薪酬制度文件并留存考核依据,高管人员需注意保留工资单、奖金通知等证据。本案中公司虽有考核制度,但未能证明已实际执行且与张某某协商一致,导致年终奖主张部分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