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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年终奖遭拒,绩效记录助其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年终奖遭拒,绩效记录助其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三年,因年终奖补偿问题与企业发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表现良好。2024年6月企业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离职前一年的年终奖约3.5万元,但企业称其绩效记录未达发放标准,且未提前公示奖金计算规则。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应予支付,企业则以绩效考核结果为由拒绝。双方对绩效记录的评判标准及奖金发放规则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交近三年绩效考核表及工资发放记录,证明企业存在年终奖发放惯例。企业仅提供单方面制定的绩效评估细则,但无法说明具体扣减项。仲裁庭组织证据质证时,企业未能完整展示考核指标与奖金关联的原始数据,员工则出示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绩效达标证明。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未举证证明绩效考核与年终奖发放的直接关联性,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年终奖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46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用人单位应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奖金发放标准需明确具体且不得单方变更

分析启示:国企应建立透明的奖金发放制度,普通员工需留存工资单、绩效记录等关键证据。若企业未公示考核标准或存在惯例性发放,员工主张可获支持。仲裁中企业举证责任重大,模糊的绩效指标易导致败诉风险。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