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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离职索要年终奖遭拒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高管离职索要年终奖遭拒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及年终奖补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任职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2月公司以年度考核未通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支付当年度年终奖约3.5万元。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惯例发放年终奖并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则称年终奖发放需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且未签合同无需支付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年终奖属于工资组成部分且公司存在未签合同违法解除行为;公司抗辩称年终奖与绩效挂钩且已履行告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工资单、公司发放年终奖的邮件记录及解除通知;公司出示绩效考核细则但未提供张某某个人考核结果。庭审中公司承认存在年终奖发放惯例但主张考核未达标,双方就劳动合同签订事实产生分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违法,支持双倍经济补偿;但因年终奖发放标准不明确,仅支持基本工资部分补偿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46条、第47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

分析启示:国企高管应关注劳动合同签订细节,年终奖发放需书面明确标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前应完善考核制度留存证据,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额外赔偿责任。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