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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员工凭绩效记录追讨年终奖遭拒

案件标题:普通员工凭绩效记录追讨年终奖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年终奖发放问题产生纠纷,案件涉及经济补偿范畴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主张公司应按工作表现发放约3.5万元年终奖。公司称因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未签订书面合同,拒绝支付补偿。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绩效考核记录及工作证明,证明其业绩达标但公司未兑现承诺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应按绩效发放;公司认为年终奖系自主福利,且考核标准未明确公示,同时强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年终奖发放政策文件,但公司仅出示内部试行方案。张某某出示的绩效记录显示其连续两年获得优秀评级,公司虽承认记录真实性但辩称'优秀'不等同于'发放标准'。仲裁员实地走访公司办公地点,核查考勤及项目参与记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年终奖补偿金约2.8万元,认为绩效记录可作为发放依据但需扣除部分考核系数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关于工资构成及证据效力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薪酬制度文件,员工需注意保留考核依据。仲裁庭倾向考量实际履行情况与公司惯例,建议用人单位明确奖金发放条件并留存公示记录,员工可主张未支付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