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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补未发员工向仲裁委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年终奖补未发员工向仲裁委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年终奖,向仲裁委提起追索经济补偿的诉求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2024年12月因公司裁员离职。在职期间,公司每年年底发放年终奖,但张某某离职时未收到2024年度约3.5万元年终奖。其主张奖金属于劳动报酬应全额支付,公司则称奖金发放需满足绩效考核条件且已通过内部系统通知,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考核标准及通知方式。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年终奖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随劳动关系解除一并支付;公司抗辩称奖金发放有特定条件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未能证明考核规则及通知有效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奖金发放制度文件及考核记录,公司仅出示了内部通知截图但未提供原始文件。员工出示了近三年工资单及考勤记录,证明年终奖发放惯例。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能完整举证考核条件,且员工已实际履行工作职责,支持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张某某2024年度年终奖约3.5万元及未结清的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且需留存发放依据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奖金发放规则并留存告知证据;员工需关注企业惯例并保留工资构成证明。仲裁委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尤其在用人单位举证不足时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