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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年终奖补未发员工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年终奖补未发员工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年终奖补发生劳动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争议涉及经济补偿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市场专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每年发放年终奖。2024年12月,张某某因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离职。离职时公司以未达成考核目标为由拒绝支付当年约3.5万元年终奖。张某某向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年终奖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年终奖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公司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应支付补偿;公司辩称年终奖发放需通过绩效考核,且张某某未完成考核指标,同时称张某某在离职前30日未履行工作交接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及公司往年年终奖发放凭证;公司仅提供内部考核制度文件,未提交张某某个人考核结果。庭审中,公司承认未明确告知年终奖考核标准,但强调张某某存在未完成工作交接的违纪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充分证明张某某未达到年终奖发放条件,且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年终奖约3.5万元及经济补偿金1.7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46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劳动报酬支付地点应为合同履行地

分析启示:年终奖作为工资福利,用人单位应明确发放条件并留存考核依据;劳动者主张权益时需注意仲裁时效,同时保留工资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本案中,企业因考核制度不完善承担不利后果,建议建立透明的奖惩机制。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