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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发年终奖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发年终奖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年终奖补偿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终奖发放标准,但近三年均有发放惯例。2024年11月,张某某因公司业务调整被解除劳动关系,离职时公司以未完成年度考核为由拒绝支付当年年终奖约3.5万元。张某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及年终奖。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年终奖属于法定经济补偿范畴,公司应依法支付。公司则认为年终奖系绩效激励,需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且张某某未通过年度评估,不符合发放条件。双方对年终奖性质及发放依据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发放记录、年终奖发放惯例证明及离职通知书等证据。公司出示了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及会议记录,主张张某某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仲裁委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重点审查年终奖发放政策的明确性及考核依据的充分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年终奖发放与考核直接挂钩,且张某某已实际工作满一年,公司应支付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及未发放的年终奖。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46条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关于工资构成的解释。

分析启示:企业应明确区分经济补偿与绩效奖金,避免政策模糊引发争议。员工需注意保留工资单、发放惯例证明等证据,对于未发放奖金应尽早主张权利。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